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、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、
(资料图)
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
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《公司章程》、《独立
董事工作细则》的有关要求,我们本着认真、负责的态度,对公司提
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,并基于独
立判断立场,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
《2023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》的预案
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2023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
之补充协议》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,且有利于
优化公司财务管理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
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2023 年
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》
,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
会议审议,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。
独立董事:喻世友 林斌 聂炜 李志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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