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(资料图)
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(截至授予日)的核查意见
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监事会依据《中华人民
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以
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
市规则》”)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——业务
办理》和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
等有关规定,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次激励计划”)
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(截至授予日)进行了核查,发表核查意见如下:
一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
准的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激励计划》”)中
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。
二、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(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)董
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骨干,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、监事,均不存在《管
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:
(一)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(二)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(三)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
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
(四)具有《公司法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;
(六)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三、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《公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
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任职资格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《上市规则》
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,符合公司《激励计划》规定的
激励对象范围。
综上,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。
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监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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